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治“大棚房”的通告

各乡镇、有关街道办事处: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构建土地管理利用良好秩序,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大棚房”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

(二)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休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耕地功能;

(三)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一律拆除;

(四)对各类农业园区中,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占地超过5%、上限超出10亩的,坚决整改到规定标准以内;

(五)各类农业园区辅助设施占地未超出标准,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务必于12月13日前完善备案手续;

(六)耳房面积不超过19.5平方米、实际为农用的,不纳入整治范围;

(七)对生态餐厅问题结合实际分类处置,占用耕地违规建设的坚决整改,改变功能的限期恢复温室生产功能。

二、所涉企业单位、村集体或个人必须于2018年1213日前自行整改完毕,逾期未整改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将统一拆除。

三、对于阻碍清理整治和拆除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