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本级具体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本级具体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等形式开展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及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级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区政府办公室,并在本辖区内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2月前完成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上一年度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