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小西沙”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榆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文化南路改造项目(二期),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房屋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本项目二期征收范围东起隆业巷、西至建榆路、南起柳营西路、北至青山西路,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详见附件1)。本项目共涉及613户,征收总占地面积190.49亩,总建筑面积74782.81㎡。
二、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共1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榆阳区文化南路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1日
附件
榆阳区文化南路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改善“小西沙”片区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负责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拆除等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基本情况
本项目二期征收范围东起隆业巷、西至建榆路、南起柳营西路、北至青山西路,具体以征收界限图为准(详见附件1)。本项目共涉及613户,征收总占地面积190.49亩,总建筑面积74782.81㎡。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共15日。
(二)搬迁交房期限
自签订协议起20日内搬迁腾空并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未办理权属证件,持有土地权属来源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参照有权属证件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在签约期限内选定。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采取公证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提前告知。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采取房地分评(即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的方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7820元/m2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建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2.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住宅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下浮3%予以补偿。
3.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所属房屋建筑面积540元/m2的标准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50%。
(二)商业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柳营西路、青山西路、建榆路沿街第一排的,确认为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方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柳营西路、青山西路、建榆路的一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180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135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9520元/m2予以补偿。
2.二层商业房屋
沿柳营西路、青山西路、建榆路的二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72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54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3.三层商业房屋
沿柳营西路、青山西路、建榆路的三层商业房屋,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54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8m至16m(包括16m)以内的部分,按照4050元/m2予以补偿;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4.地下室
商业房屋地下室进深8m(包括8m)以内的部分,按照4300元/m2予以补偿;进深8m以上的部分,按照房屋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2)。
5.商业用地
确认为商业用地的,按照一层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扣减1700元后予以补偿。
6.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权属证件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上浮2%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扣减200元后予以补偿。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50%。
八、房屋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方式和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采取就地和就近期房两种产权调换方式,其中就地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文化南路地块,就近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滨水西岸地块(即建安路以东)。
(二)住宅安置房屋价格
本项目各地块住宅安置房屋价格不区分楼栋、楼层,其中文化南路地块为8560元/㎡、滨水西岸地块为8720元/㎡。
(三)产权调换比例
1.住宅房屋。按照征收补偿土地面积与住宅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以1∶1.15的比例进行调换。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等采取货币补偿。
2.商业房屋。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的方法,按照征收补偿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商业用地应按照每平方米1700元予以扣减);商业房屋进深16m以上的部分,按照住宅房屋标准予以调换。地下室、附属物、装饰装修、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补偿。具体调换比例见下表:
被征收商业房屋 | 调换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例 | |||
层数 | 房屋进深 | 商业一层 | 商业二层 | 住宅 |
一层 | 8m以内(包括8m) | 1∶1.3 | 1∶3 | 1∶2.2 |
8-16m以内(包括16m) | 1∶1 | 1∶2.2 | 1∶1.7 | |
二层 | 8m以内(包括8m) | 1∶0.5 | 1∶1.3 | 1∶0.9 |
8-16m以内(包括16m) | 1∶0.4 | 1∶0.9 | 1∶0.7 | |
三层 | 8m以内(包括8m) | 1∶0.4 | 1∶0.9 | 1∶0.7 |
8-16m以内(包括16m) | 1∶0.3 | 1∶0.7 | 1∶0.5 |
(四)产权调换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原则上按照“就近靠上”的方式,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包括1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差额在10㎡至20㎡(包括20㎡)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上浮10%结清差价;差额在20㎡以上的部分,不予调换。
(五)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顺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规定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回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交房顺序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被征收人根据编号顺序选房并签订产权调换协议。
(六)公用设施配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选择安置房屋序号凭证》编号顺序,免费配置停车位、储藏室使用权,直至配置完为止。
九、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安置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选择就地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48个月(先予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36个月。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自超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止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期限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住宅房屋。按照20元/m2·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2.商业房屋。一层按照50元/m2·月,其它按照25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搬迁补偿
(一)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m2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部分大型固定机械设备搬迁费详见附件5)。
(二)回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m2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实际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偿6个月,具体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一)一层商业房屋。按照50元/m2·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地下室、二层及以上商业房屋。按照25元/m2·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二、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住宅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m2(包括100m2)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m2至200m2(包括200m2)的,给予1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m2至300m2(包括300m2)的,给予2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m2至400m2(包括400m2)的,给予2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m2至500m2(包括500m2)的,给予3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m2以上的,给予35万元奖励。
2.在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二)商业房屋奖励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0至100m2(包括100m2)的,给予1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m2至200m2(包括200m2)的,给予21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m2至300m2(包括300m2)的,给予2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m2至400m2(包括400m2)的,给予3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m2至500m2(包括500m2)的,给予4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m2以上的,给予49万元奖励。
2.在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7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奖励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2023年3月7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5元/m2×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商业房屋。被征收人在2023年3月7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一层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10元m2×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其它按照安置面积额外奖励5元/m2×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货币奖励可用于购买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十三、住房保障办法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四、相关事宜
(一)违法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本项目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用地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用地的,不予补偿。
(二)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并注销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房屋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
(五)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关纠纷和异议,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六)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十五、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附件:1.榆阳区文化南路改造项目(二期)征收界限图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4.附属物补偿标准
5.部分大型固定机械设备搬迁补偿标准
附件1榆阳区文化南路改造项目(二期)征收界限图
附件2建筑物补偿标准
房屋类别 | 建筑结构 | 等级 | 补偿标准(元/㎡) | |
正房 | 框架结构 | 一等 | 1930 | |
二等 | 1800 | |||
砖混结构 | 一等 | 1700 | ||
二等 | 1650 | |||
三等 | 1600 | |||
砖拱结构 | 一等 | 1600 | ||
二等 | 1550 | |||
三等 | 1500 | |||
砖木 结构 | 穿廊 虎抱 | 一等 | 1930 | |
二等 | 1800 | |||
起脊房 | 一等 | 1700 | ||
二等 | 1650 | |||
三等 | 1600 | |||
一面坡 | 一等 | 1600 | ||
二等 | 1550 | |||
三等 | 1500 | |||
小房 | 结构净高大于2.8米 | / | 按正房标准补偿 | |
结构净高2.5-2.8米 | / | 1000-1300 | ||
结构净高2.2-2.5米 | / | 700-1000 | ||
结构净高低于2.2米 | / | 300-700 | ||
彩钢房 | 全彩钢 | / | 300 | |
砖体彩钢 | / | 300-700 |
说明:正房、小房建筑补偿包括围墙、室外厕所,所有内门、防盗门一副、防盗窗、单框(钢、木、铝合金等材质)窗,水户、电户、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线。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等级补偿标准
装修等级 | 所含装修项目 | 补偿标准 (元/㎡) |
一等 | 实木门、石材或特殊材料影视墙、木地板或(80厘米)以上瓷砖地板、豪华灯具、实木门窗护套、墙裙、高档材质吊顶、高档厨房吊柜、墙柜、采暖设备、室内木楼梯或特殊材料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高档坐便器、浴霸、浴缸或整体浴室、隔断、淋浴器、高档热水器、高档材质面盆、(50厘米)以上卫生间墙砖、特殊材料吊顶。 | 按建筑面积 500-700计算 |
二等 | 实木门、特殊材料影视墙、(60厘米)以上瓷砖地板、实木门窗护套、墙裙、三合板吊顶、厨房吊柜、墙柜、豪华灯具、采暖设备、室内木楼梯或金属材料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浴霸、浴缸、隔断、淋浴器、热水器、面盆、(50厘米)以上卫生间墙砖、吊顶。 | 按建筑面积 400-500计算 |
三等 | 普通木门或其他材质门、(60厘米)以下瓷砖地板或水磨石地面、石膏吊顶或其他造型吊顶、厨房吊柜、墙柜、灯具、其他材质墙裙护套、采暖设备、一般材质楼梯、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浴霸、浴缸、淋浴器、太阳能热水器、面盆、墙砖、吊顶。 | 按建筑面积 200-400计算 |
四等 | 普通木门、水泥地面、普通灯具、普通采暖设备、墙柜、一般隔断。卫生间装修:坐便器或便池、淋浴器、面盆、墙砖、吊顶。 | 按建筑面积 50-200计算 |
备注: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附件4 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单位 | 单价(元) |
木(铁)大门 | 个 | 400-1200 |
大门(宽2.5米以上) | 个 | 1200-1800 |
地(砖)窖 | 个 | 1200 |
水泥院(花砖) | ㎡ | 45 |
室外铁楼梯 | m | 300-600 |
炕 | 个 | 600-800 |
太阳能迁移费 | 个 | 200 |
空调迁移费 | 台 | 200 |
天然气开口费 | 户 | 2500 |
天然气采暖炉 | 个 | 4500 |
普通果树 | 棵 | 50-150 |
特殊树木 | 棵 | 300-500 |
防盗门 | 个 | 300-800 |
双框钢窗 | ㎡ | 40-80 |
双框木窗 | ㎡ | 70-110 |
双框铝合金窗 | ㎡ | 90-130 |
金属卷闸 | ㎡ | 80-200 |
断桥窗 | ㎡ | 100-130 |
屋顶护栏 | m | 60-160 |
广告牌 | 个 | 1000-2000 |
防水顶(彩钢/砖拱) | ㎡ | 150 |
钢化玻璃顶 | ㎡ | 300 |
地槽 | m³ | 350 |
地沟 | m | 160 |
硷子 | m | 180 |
三相电开口费 | kw | 300 |
商业天然气开口费 | 户 | 按开户票据金额予以补偿 |
备注: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其他附属物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附件5 部分大型固定机械设备搬迁补偿标准
设备名称 | 单位 | 搬迁补偿标准(元) |
铝塑门窗加工设备 | 台 | 5000 |
液压剪板机 | 台 | 6400 |
开槽机 | 台 | 13600 |
液压板料折弯机 | 台 | 14000 |
光纤激光切管机(1500W) | 台 | 30400 |
光纤激光切割机(3000W) | 台 | 26400 |
光纤激光切割机(6000W) | 台 | 34400 |
备注:其他大型固定机械设备搬迁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