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1. 制定办法的依据是?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主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答: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厂矿及其他企业所产生的餐厨和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3. 主管部门是?

答: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4. 相应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1)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委托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未按相关规定从事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2)生活垃圾必须按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置,严禁第三方服务企业随意倾倒,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违反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弃、抛洒、遗散、滴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严禁餐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装混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厂矿及其他企业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规定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6)餐厨、生活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等服务企业要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法等内容。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餐厨、生活垃圾产生企业、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履行义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5.施行时间是?

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