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 |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2日         

榆阳区厂矿及其他企业餐厨、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生活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主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厂矿及其他企业所产生的餐厨和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餐厨、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采取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治理方式,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四条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的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当委托经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收运处置。未按相关规定从事餐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与具有收运处置餐厨、生活资质的企业签订协议后,须向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并审核。

第七条餐厨、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全区厂矿及其他企业根据垃圾分类工作要求配备垃圾收集设施,实行单独收集,分类收运,密闭清运,日产日清,不暴露、不积存。

第八条餐厨、生活垃圾必须按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运输和处置,严禁第三方服务企业随意倾倒,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超载运输。违反规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丢弃、抛洒、遗散、滴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严禁餐厨、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装混运。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厂矿及其他企业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违反规定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餐厨、生活垃圾产生者和收集、运输、处置等服务企业要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法等内容。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餐厨、生活垃圾产生企业、收集运输企业、处置企业建立台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履行义务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生活垃圾产生。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开发,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监委,区人武部,区法院、检察院,省、市驻区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