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财政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和执行全区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分析预测全区财政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和乡镇的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本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全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区预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执行全区预算;负责全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指导督促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公开财政信息工作;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订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业务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公益资金。
(五)贯彻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国库现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及相关评价体系;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调整政策。
(七)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贯彻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拟订并执行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经济发展方面的区财政支出,中、省、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组织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参与拟订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编制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计划;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
(十二)研究建立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及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拟定全区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资产和财务监管。
(十五)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定实施地方性会计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全区会计人员;负责会计记账代理机构的审批和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七)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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