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榆林市榆阳区委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榆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榆区发〔2019〕3号),设立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职责
1.划入原区发改局的职责。
2.划入原区科学技术局除知识产权以外的职责。
4.划入原区招商服务局的管理职责。
5.划入原粮食局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管理职责。
6.划入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
7.划入区民政局组织实施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管理职责。
8.划入原区工业经济局智慧社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设等职责。
(二)划出职责
1.划出原区发改局重大项目稽查职责到区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布局、城乡建设,研究分析区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建议,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国民经济第一、二、三产业规划、各主要行业专项发展规划,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安全和总体产业发展安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调控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推进全区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四)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中省市及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负责提出区本级财政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投资计划。负责提出并组织实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完善备案程序,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
(五)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统筹协调全区“多规合一”的运行管理。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的管理。
(六)负责全区农村农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和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水利、林业、畜牧、农电等涉农部门中省项目的申报、监管;组织协调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项目申报,实施计划的下达,项目推进监管工作。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七)负责全区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下达,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
(八)负责研究拟订全区能源(煤、电、气、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能源化工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负责规划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承担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工作。
(九)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执法、监察、检测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十)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扶贫移民搬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全区扶贫移民搬迁的规划编制、政策拟定以及扶贫移民搬迁项目的监管和验收。协调解决扶贫移民搬迁有关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订产业园区发展战略、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各类园区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布局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各产业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智慧社会、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智慧社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九大行动,负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和综合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拟订我区招投标相关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负责招投标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等;负责牵头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建设相关事项;负责监督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受理招投标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事项核准及其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十六)组织拟订实施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协调落实全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牵头组织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十七)负责各类中、省、市科技项目的初审和申报、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区本级科技经费及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建议,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八)组织申报、建立、管理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盟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十九)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工农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大院建设、科技扶贫等工作,促进现代工农业发展。
(二十)开展全区社会研究和开发(R&D)投入占GDP比重指标、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调查等科技统计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推荐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综合管理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二十一)贯彻实施省、市外国专家管理、出国(境)培训及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化科技人才资源配置,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负责全区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工作。
(二十二)制定全区科普工作规划,拟定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技术市场、科技保密管理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等工作。
(二十三)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经济技术协作、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负责全区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及经济技术合作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及联络接待等综合服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全区各乡镇(办事处)、产业园区、精准招商小组的招商引资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招商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全区对外开放、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协调解决招商引资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五)执行中省市制定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依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全区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市场价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全区价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二十六)负责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负责对农产品生产成本、收益和供求变化趋势进行调查研究。
(二十七)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全区涉纪检监察、涉案、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承担协调处理价格争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十八)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二十九)贯彻执行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和物资储备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战略性问题研究,拟订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策性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区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负责全区粮食和各类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提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十)管理全区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商品储备,负责区级储备粮棉行政管理。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指导全区粮棉储备体系建设,选定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区级储备粮棉的规模、总体布局、动用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级储备粮棉管理责任,对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三十一)负责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拟订全区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区级投资项目。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对全区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监测制度以及技术规范。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信息、统计工作。
(三十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职责。保障城乡居民、灾区以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负责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三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