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及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思路,加快全区教育现代化建设;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拟定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区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按照中、省有关学校的设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学校创建活动。
(四)负责全区教育经费筹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对全区教育经费筹措、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编制下达本部门教育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对我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组织实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五)负责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国家、省、市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推进以就业为中心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统筹指导和管理全区继续教育,推进成人教育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管理全区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德育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负责校园安全防范、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拟定全区体育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全区全民健身计划,指导配合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中小学及青少年体育工作。
(九)贯彻落实中省市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确保民办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区内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统一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督促民办教育机构保障教师和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十)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区教师和教育体育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实施全区教育体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所属单位和全区教育体育职工的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教育体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实施全区中小学、特殊教育招生工作;配合市教育局完成好全区普通高中及职业中学的招生计划;配合省、市组织各类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籍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的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推动全区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十四)负责全区教育体育督导工作,组织实施对中等及以下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十五)指导和监督全区教育体育系统基建工作,参与所属单位基建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全区学校后勤服务的宏观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教育体育系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