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全区民政工作改革创新与发展计划,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异地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重度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贴的发放工作;负责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三留守”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和社区工作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负责村委会及社区的设立、撤销及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参与边界、资源、水域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宣传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婚姻登记,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七)拟定全区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规划;指导、监督全区土葬出殡服务;负责对全区殡仪馆、公墓、墓地、骨灰存(安)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宣传、殡葬执法检查、殡葬职业教育和殡葬岗位培训等工作。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定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全区残疾人两项补助补贴的发放工作。
(十)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负责《慈善法》宣传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工作;负责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区民政法制宣传、培训、监督、调研等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开展业务工作。
(十四)负责编制全区民政事业经费预算、决算和民政事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全区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