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监督能源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负责起草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规定草案,推进全区能源体制改革,协调全区能源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区煤矿、兰炭、洗选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产、建设、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承担全区能源企业安全监管职责,编制全区能源企业安全生产规划草案,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能源企业生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法整顿能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负责全区能源行业行政处罚和执法工作;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合格证证的审核上报和年检工作。
(四)负责全区能源行业安全基础管理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以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制定和审查全区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事故救援指挥工作。
(五)负责全区煤炭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督促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负责全区煤矿灾害预防工作。
(六)负责煤炭工业运行监测,实施产能、产量控制;掌握分析煤炭工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和发布煤炭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负责审查、申报全区煤矿重点建设和技改项目,组织综合开发建设和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规程和标准。
(八)负责全区煤炭企业的改革工作,指导煤炭企业搞好改革、改组、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九)负责全区煤矿矿区居民报迁的规划、审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区煤炭营销策略和政策建议;统筹、协调、调度全区煤矿的生产和销售;负责全区煤炭企业运销、计量和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职责范图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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