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省、市、区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合作经济发展。
(二)围绕全区“三农”工作大局,对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农村日用消费品购销网络建设进行规划、指导和管理,帮助农民解决买难买难问题。
(三)承担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区政府授权,承担国家化肥、农药、农用物资、棉花、羊毛、茶叶以及防汛抢险、救灾等重要物资的储备、协调和管理任务;负责系统烟花爆竹和废旧物资再生资源的经营管理。
(四)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为全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服务。
(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各级供销社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加强乡镇供销社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联系,协调社与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七)负责全区基层供销社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区供销社系统的会计、统计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八)代表区内系统经济组织与区内外经济组织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社会团体、院校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捐赠、资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系统的外经贸工作。
(九)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和参股的企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能,指导全区基层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十)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社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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