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定和制度,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园区、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三、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
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监测和环境信息网,并负责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七、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解决全区有关环境污染纠纷,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八、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九、对核设施、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一、拟定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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