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定本区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管理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本区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综合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补贴等政策;研究建立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等政策;负责企业工资宏观管理,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管理、服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承办区政府管理干部的行政任免事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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